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是否得以實施例或圖式加以限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行政判決



專利法第58條第4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又同法第120條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然申請專利範圍係由一或多個請求項構成,而各請求項皆以文字寫成,故此等文字之解釋往往於專利爭訟時成為攻防之焦點。專利權人於爭訟過程中常遭遇他人以先前技術為依據,質疑請求項的有效性。為了保護請求項的有效性,專利權人或可透過解釋請求項來縮小其範圍,以避開先前技術。
 
然而,請求項之解釋有其規範可循,並非可任意為之。解釋過程中雖可審酌說明書及圖式,然專利權範圍乃是以請求項之文字為準,未必能將請求項文字所無而僅記載於說明書或圖式之限制加諸於解釋結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112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行政判決中,即再次清楚地闡述相關原理原則。
 
在本案中,系爭新型專利遭人提起舉發,經智慧財產局審查後為「請求項1至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專利權人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但仍遭法院判決駁回。
 
在訴訟過程中,專利權人主張,「證據2、3之結合…並未完全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鋼板樁技術特徵必然為垂直設立,而不可能是水平設立 … 經函詢多位專家學者,表示於海事工程領域中,鋼板樁垂直設立為通常知識、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螺桿203的長軸必定是與鋼板樁206平行方向設置…為必然的結構特徵云云」,但法院並未採納其主張。
 
法院判決首先闡釋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的原則:「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固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惟申請專利範圍係就說明書中所載實施方式或實施例作總括性之界定,圖式之作用僅係在補充說明書文字不足之部分…故參酌說明書之實施例及圖式所為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應以申請專利範圍之最合理寬廣之解釋為準,除說明書中已明確表示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應限於實施例及圖式外,自不應以實施例或圖式加以限制,甚或以當事人一己有利之解釋,而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對外公告所客觀表現之專利權範圍…」。基此原則,法院指出專利權人之相關主張僅係「就系爭專利說明書或圖式所記載之獨立元件內容引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係將說明書或圖式有揭露但請求項未記載之內容引入請求項,不當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對外公告所客觀表現之專利權範圍,並不可採」。
 
準此,專利訴訟各當事人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實應特別注意前開原則,俾利說服法院肯認其解釋主張。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