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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預告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



有鑒於近年來人工智慧發展迅速,為建構有利於人工智慧技術與應用發展的法制環境,同時兼顧人權及相關風險,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於2024715日預告制定「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下稱「本草案」),本所謹就本草案重點摘要說明如下:

 
1.       依照本草案第2條規定,人工智慧係指「以機器為基礎之系統,該系統具自主運行能力,透過輸入或感測,經由機器學習與演算法,可為明確或隱含之目標實現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等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產出」,以便與其他軟體系統區別。
 
2.       為緩解創新發展可能帶來的風險,兼顧社會公益及數位平權,本草案第3條規定,政府推動人工智慧之研發與應用時,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        永續發展與福祉:兼顧社會公平及環境永續,提供適當教育與培訓,降低可能的數位落差。
(2)        人類自主:支持人類自主,尊重基本權利及文化價值,落實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
(3)        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妥善保護個人資料隱私,同時促進非敏感資料之開放及再利用。
(4)        資安與安全:建立資安防護措施,確保系統穩健性及安全性。
(5)        透明與可解釋:人工智慧產出應予以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以利評估可能風險,並瞭解對相關權益之影響。
(6)        公平與不歧視:盡可能避免演算法產生偏見及歧視。
(7)        問責:確保承擔相應之責任,包含內部治理責任及外部社會責任。
 
3.       本草案第4條至第17條則從前述基本原則及政府推動重點出發,進一步提出施政方針如下:
 
(1)        政府應妥善規劃資源整體配置,辦理人工智慧相關產業之補助、委託、出資、獎勵及輔導,或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
(2)        政府應致力完善法規調適,確保相關法規之解釋及適用,符合上述基本原則且不妨礙新技術與服務之提供。
(3)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針對人工智慧創新產品或服務,建立或完備既有創新實驗環境(即監理沙盒)。
(4)        政府宜以公私協力方式,與民間合作推動人工智慧創新運用。
(5)        政府應致力推動人工智慧相關國際合作,並參與國際共同開發與研究。
(6)        政府應持續推動各級學校、產業、社會及公務機關(構)之人工智慧教育。
(7)        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應用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社會秩序或生態環境破壞、利益衝突、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問題而違反相關法規;數位發展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得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之工具,以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述事項。
(8)        數位發展部應推動與國際接軌之人工智慧風險分級框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據此訂定其主管業務之風險分級規範。
(9)        政府應根據人工智慧風險分級,透過標準、規範或指引評估潛在弱點及濫用情形,提升人工智慧決策之可驗證性及人為可控性。
(10)     政府應依人工智慧風險分級,透過標準、驗證、檢測、標記、揭露、溯源或問責等機制,建立人工智慧應用條件、責任、救濟、補償或保險等相關規範,明確責任歸屬與歸責條件,但應用前之任何活動不適用前述責任相關規範,以利技術創新發展。
(11)     政府應避免技能落差及確保勞動權益,並向因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失業者提供輔導就業措施。
(12)     個資保護主管機關(即將來的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將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之相關措施或機制(例如數位發展部所發布之隱私強化技術應用指引)。
(13)     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與再利用機制,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並定期檢視及調適相關法規。
(14)     政府應致力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品質與數量,並確保訓練結果維繫國家多元文化價值與維護智慧財產權。
(15)     政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時,應進行風險評估及規劃風險因應措施,以符合人工智慧基本原則;機關(構)應依使用人工智慧之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措施。
(16)     於本草案制定施行後,政府應依本草案規定檢討及調整所主管之執掌、業務及法規。在相關法規尚未制定或修正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偕同國科會依本草案規定解釋及適用既有法規。
 
與其他基本法(例如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及科學技術法)相同,本草案旨在課與政府機關推動人工智慧發展的任務,並未直接對人工智慧進行監管,惟相關立法進程及本草案通過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如何進行法規調適及訂定其風險分級規範,值得業界密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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