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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重點簡介



為避免金融機構之「漂綠」行為誤導消費者、投資人或其他市場參與者之判斷與決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135月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下稱「防漂綠指引」),對金控業、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投信投顧業、保險業、票券業等金融機構揭示了聲明防漂綠之五大指導原則,謹就若干重要內容摘述如下:
 
一、聲明本身宜具真實正確性,在提出時就有充分、具相關性且屬公開可驗證的證據支持,並定期審查和更新。
 
二、聲明宜直接並易於理解。
 
三、聲明內容宜完整,即綜整所有永續特徵相關內容,不宜僅象徵性揭露或選擇性揭露,不宜遺漏或隱藏重要訊息;若聲明只在某些條件下適用,宜清楚說明限制,同時不宜僅以碳抵換方式宣稱具永續特徵。
 
四、聲明涉及比較時,其比較的基礎宜公平,並敘明比較方法;如業者或其商品及服務僅符合法令最低標準,於比較時即不宜讓消費者認為其永續特徵優於同業。金融機構並宜適時對相關行銷活動進行監控。
 
五、聲明宜確保符合永續相關規範,包括確保永續金融商品資訊揭露及投資決策過程符合永續規範;若金融商品只有在特定時間段具永續特徵,業者宜清楚說明;若使用外部永續發展相關數據、分析及評級,則宜先進行盡職調查。依相關新聞報導,金管會此處所謂之盡職調查,應非如執行併購之盡職調查,而係業者應了解所使用外部評等數據或評比基礎的方法論。
 
防漂綠指引亦敘明,本指引性質係屬行政指導,而金融機構有關永續特徵之聲明或揭露等行為仍應遵循各相關法令規範辦理。
 
此外,為使各該金融機構更容易理解上述原則,金管會亦參考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之作法,於防漂綠指引中提供若干「漂綠例示」供金融機構參考,謹舉例如下:
 
一、有關「聲明與事實不符」:某公司宣傳文件聲明其「綠色債券」所募資金將全數用於支持綠色產業融資項目,然而事實上其放款對象也括生產高碳排產品之企業。
 
二、有關「聲明內容隱藏重要訊息」:某公司宣傳該公司為「綠色企業」,為全球客戶提供過渡至淨零碳排之融資計劃,然而該公司未說明其同時繼續為非轉型之污染產業提供資金,且該公司之減碳其實係採碳抵換方式。
 

理律法律事務所致力於關注金融機構在永續金融趨勢下之發展,如對於前述防漂綠指引發布後之內容或議題有任何疑問,均歡迎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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