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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2月28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修正介紹
111年12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部分條文後,開啟促參2.0新紀元,促參法施行細則於112年12月7日奉行政院核定後,已於112年12月28日發布施行,完備促參2.0法制作業。
本次施行細則主要係配合促參法之修正,包含強化投資環境、多元民間參與、嚴謹辦理流程及提升作業效率四大面向。
一、 強化投資環境:
(一) 因應經濟環境變遷及實務需求,本次修法擴大適用促參法之公共建設類別,施行細則除就促參法新增之數位建設、綠能設施、影視音設施暨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等新興公共建設類別定義其具體項目,且對於原有公共建設類別其具體項目,亦有多檢討修正,以利減少適用上之疑義(例如:第2、4、8~25條)。
(二) 另一項重大變革為刪除若干公共建設項目中原有投資總額或開發規模等門檻限制。過去促參案之公共建設,如交通建設之航空事業、港埠、路外停車場與商業設施之物流中心、國際展覽中心及購物中心等,均有投資總額或開發面積之限制,本次修法將投資門檻限制予以刪除,鬆綁相關規定,使主辦機關得按公共建設類別之規定,更具彈性及易執行之方式規劃促參案(例如:第2、19及20條);
二、 多元民間參與部分,明定增建、改建、修建定義及BTO建設經費核定流程,並訂定有償取得公共服務個案辦理程序,提高民間參與機會(例如:第34~37條等);
三、 嚴謹辦理流程:包含政府規劃之促參案件於啟案時應進行預評估作業、重要案件應於首次公告前辦理招商文件公開閱覽,另外,亦明文規定應於招商文件中一併以附錄方式檢附先期計畫書供申請人參考,促進資訊透明,另並增修BOO方式辦理之後續配套及促參投資契約之履約管理措施,以完善促參案件辦理程序(例如:第29、33、38、39、40、61及62條等);
四、 提升整體作業效率:於嚴謹辦理流程的同時,明定公共建設項目認定如有疑義之處理方式、主辦機關得授權或委託事項、同一計畫得不重複辦理前置作業,並配合促參法母法之規定,重大公共建設案件開始營運後有完整營運年度者,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定,非重公共建設案件或無完整營運度之案件,則依投資契約約定辦理即可,另外亦著眼於促參案件多數履約期程較長之特性,適度以其他非原招商文件所慮及,但有助於契約期間案件之順利履行者納入議約原則,以促進促參案件之執行效率(第26、27、32、66、75條等)。
目前實務上,促參案件已可依實際需求規劃2種以上公共建設類別之複合式公共建設,民間機構之參與亦可併用數種方式(例如BOT及ROT併用、OT與ROT併用等等),均有效提升促參案件之靈活度,有利於提高民間整體自償能力及使政府有效監督管理,對於公共建設推動具正面效益。
另外,財政部就促參2.0相關配套措施已陸續完成,包括已於112年6月20日訂定有償PPP辦法、同年7月1日成立調解會等,加諸促參法施行細則本次共檢討修正54條,並增訂11條,修正後之條文共計94條。財政部亦表示,希望能透過促參法制作業益形健全,使投資環境及促參辦理程序,更加友善便利,以增加更多促參案源、降低民間投資風險、提升辦理嚴謹度及行政部門作業效率,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辦理方式及效益帶來轉變,以持續提供民眾更優質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