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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稱商標代理人,小心觸法!



依據2024年5月1日施行之商標法第6條修正條款規定,僅有在我國有住所之依法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之專門職業人員(律師或會計師)及商標代理人,才能代理商標法規範之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程序事項。商標法已經明文規範商標代理人之取得資格。
 
依據商標法及目前智慧財產局實務做法,代理商標業務應先經向智慧財產局辦理登錄。不過,律師或會計師代理商標業務之登錄,僅屬備查性質。
 
至於商標代理人則需特別需要注意者,商標代理人已經是商標法規範下之商標代理業務之執業人員專有名詞。依據商標法第98條之1規定,未依商標法登錄而充任商標代理人或以商標代理人名義招攬業務者,智慧財產局經查證屬實,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者,按次處罰至停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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