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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為因應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及第183條於民國(下同)112510日修正公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3130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並於113510日施行。證交所亦於113415日相應修訂相關申報書、附表。本所謹就申報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因應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修正公布,將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百分之十調降至百分之五(申報辦法第2條)。
 
2.     為踐行節能減碳及提升申報效率,關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方式,過去要求屬公開發行公司之取得人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報,本次修正改為允許屬公開發行公司之取得人將申報事項線上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即屬完成申報(申報辦法第6條及第7條)。
 
3.     此外,關於副本通知被取得股份之公司、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之事項,於取得人完成線上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後,由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轉知前開對象。(申報辦法第9條)。
 
4.     另,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亦準用申報辦法。
 
本次申報辦法之修正,對於投資人有重大影響,應予特別注意。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將舉辦數場宣導會,其網站之教育宣導專區亦有宣導講義可供下載。如欲進一步了解本次申報辦法之修正及法規之遵循,敬請不吝隨時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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