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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關鍵字廣告是否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不法行為?



若關鍵字廣告之購買者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向搜尋引擎業者購買廣告,使消費者在搜尋網站鍵入他人註冊商標之文字進行搜尋,置頂之搜尋結果將出現廣告購買人之網站時,此種行為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不法行為?最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2023127日作成112年度民商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對此問題採肯定見解。

法院認定被告之行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不法行為之理由,整理如下。

  1. 競爭同業經由網路、媒體等之行銷方式,就其所經營、推廣之服務,使用系爭關鍵字廣告,在消費者於網路搜尋鍵入系爭商標之文字後出現文字及網址,經點選後旋即連結至被告補習班之網站。該網站左下方顯示全國據點包含北、中、南等18處,顯示系爭關鍵字廣告是為了共同行銷被告之補習班。
  2. 系爭關鍵字廣告呈現之內容,均將原告所有系爭商標標示在被告補習班名稱之前,易使相關消費者使用網路搜尋時,產生原告與被告補習班屬同一來源或關係企業之錯誤印象。相關消費者在混淆或不知情之情況下,因點擊系爭關鍵字廣告,而被導向被告補習班之網站,進而減少原告接觸潛在客戶之機會。是被告上開所為,當屬攀附他人商譽與高度抄襲他人努力成果之不公平競爭行為,且已不當影響相關消費者之交易決定。對於其他需透過自身努力爭取交易機會之競爭者而言,並不公平。如不予制止將可能導致其他事業爭相模仿,顯無法對其他事業產生警惕效果,亦將造成其他潛在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或產生替代效應,而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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