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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設計與商標使用之區辨



根據現行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同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一、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第36條第1項第1款則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由上可知,一商標若僅描述所指定商品之用途或相關特性、或僅為發揮商品之功能所必要,應不得註冊;前揭不具識別性之商標即便因其它原因取得註冊,他人亦可主張其使用該等商標圖樣只是為了表示商品用途,而不受商標權效力之拘束。
 
本案例中,圓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圓一」)以MagSafe無線充電之磁石陣列圖樣「Image not found.」取得商標註冊(下稱「系爭商標」),嗣愛進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進化」)之手機殼品牌「RHINOSHIELD犀牛盾」為配合蘋果公司之MagSafe無線充電技術,於手機殼商品之背板在相對位置設置磁石,使手機即便裝載手機殼亦能緊密貼合手機內部之磁石結構,因而形成系爭商標之圖樣(例如Image not found.)。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於112年度民商訴字第40號判決中表示,「RHINOSHIELD犀牛盾」手機殼背板上使用系爭商標圖樣,係為配合手機MagSafe無線充電技術所為之功能性設計,且「RHINOSHIELD犀牛盾」商品包裝均有明確標示「RHINOSHIELD」或「犀牛盾」之商標及品牌,故非以行銷為目的使用系爭商標。
 
法院另表示,蘋果公司早在系爭商標獲准註冊公告前,即已推出MagSafe無線充電技術,並發表為了支援MagSafe無線充電技術而於背板具系爭圖樣之手機保護殼等配件,「RHINOSHIELD犀牛盾」手機殼既然係為配合蘋果公司MagSafe無線充電技術始在背板上使用系爭圖樣,且此一系爭圖樣並非圓一所先為使用或獨創,「RHINOSHIELD犀牛盾」手機殼使用系爭商標圖樣以達成MagSafe無線充電技術,自然不受商標權效力之拘束。
 
本案愛進化公司於起訴時原主張系爭商標具有應撤銷之事由,嗣撤回此項主張,僅請求確認愛進化不受系爭商標商標權效力之拘束,因此系爭商標是否因不具識別性或其它原因而不得註冊,仍有待異議及評定程序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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