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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之著作權法律專題:綜觀各國人工智慧法草案
因應著作權侵害之立法



一、前言
 
隨著發展AI技術成為國際趨勢,相關法制層面的需求也日漸增加。由於AI學習過程中所需的既有著作數量非常龐大,但AI工具開發商難以一一向著作權人取得個別授權,若為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權而不使用既有著作訓練AI,則恐阻礙AI技術的發展,亦不利整體社會的福祉。因此,各國相繼對著作權法上既有的合理使用抗辯進行檢視,多數國家均欠缺適用於AI訓練中大量重製既有著作的立法。
 
二、台灣人工智慧專法立法趨勢
 
在台灣,行政院原預計於2023年9月提出的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但因考量產業界導入生成式AI的新發展,而將草案推出時程延期至2024年,目前行政院頒布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以政府各部會訂定自律指引先行。惟觀諸立法委員自2019年起陸續推出的草案版本以及行政院國科會歷來的立法草案說明,台灣的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均著重於倫理原則、國家政策、隱私和個資的保護、監理沙盒、輔導機制等以監管AI此一新興科技,而未見著作權的相關規範。
 
因此,產業界使用既有著作發展技術的需求在台灣應以何種方式使用、合理的使用空間為何、是否得透過法定授權制度取得著作權人授權等問題,均尚未獲得明確解答。
 
三、國際人工智慧法立法趨勢
 
日本已在著作權法明定允許為資料分析或機器學習之目的,於一定條件下,得不限方法利用著作;新加坡亦已於著作權法增訂為機器學習等電腦資料分析目的,利用人得make a copy及communicate其合法接觸的著作。
 
隨著歐盟議會與歐盟理事會於2023年12月就全球第一部綜合規範人工智慧的法令──歐盟人工智慧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即AIA法案)達成暫時政治協議,全球各國制定人工智慧專法的基準逐漸清晰。雖然最初版本的AIA法案亦欠缺著作權相關規範,但因生成式AI的推出造成著作權人與AI模型開發商之間的緊張關係逐漸浮上檯面,AIA法案經過修正加入透明條款對開發商賦予透明度義務(transparency obligations),揭露其所使用的著作完整清單及來源,以平衡產業發展與著作權人之利益。
 
四、結論
 
為因應AI此一新興技術的崛起,而且基於AI技術在網路上的應用具有無遠弗屆的特性,各國都有訂定相關法制予以規範的必要。隨著日本及新加坡的修訂著作權法增設著作權侵權的例外條款、美國出現相關著作權侵權訴訟,加上全球首部人工智慧法案「歐盟人工智慧法案」的逐漸成形,國際上對於AI利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標準將愈來愈明朗化。對產業界而言,AI開發商在研發、精進新技術的同時,也需密切關注各國法制的發展與規範密度,並據以調整技術內容及授權程序,以降低著作權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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