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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 THAT CHICKEN」具識別性獲商標註冊
「LOVE THAT CHICKEN」商標註冊申請案經智慧財產局(智慧局)審查認為商標圖樣係由未經設計之外文LOVE THAT CHICKEN所構成,有「喜愛那隻雞、喜愛那個雞肉」之意,指定使用於「餐廳服務;提供外送服務之餐廳;餐廳宴席服務」等服務,予人為推廣愛護雞隻或推廣雞肉料理之宣傳用語的印象,不足以使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服務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有違商標法相關規定情事之嫌,擬予以核駁申請。惟經本所代理申請人提呈以下答辯理由,成功說服智慧局「LOVE THAT CHICKEN」商標具識別性,順利取得註冊。
一、商標不具識別性,不得註冊雖為商標法所明定,惟依智慧局頒布施行之「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識別性為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性,故識別性的判斷必須以商標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間的關係為依據,不能脫離指定商品或服務單獨為之。
「LOVE THAT CHICKEN」商標雖由未經設計之外文所組成,但並未提供「餐廳服務、提供外送服務之餐廳、餐廳宴席服務」等指定使用服務之直接說明或資訊,具相當創意性,為商業上慣用之「暗示性標識」,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以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具有先天識別性。
二、智慧局「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亦揭示,「申請商標已在其他國家註冊的證明資料得作為參酌因素,尤其在商標使用外國語文的情形,可藉以暸解以該文字作為母語之人,對申請商標的文字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識別性的看法,以審酌該外國文字客觀上是否確具有商品或服務的說明意涵」。
「LOVE THAT CHICKEN」商標已在全世界22個國家獲准註冊。按,商標之文字或圖樣因有指定商品或服務之說明或不具識別性者不得註冊專用,為世界各國商標審查一致採用之原則,既「LOVE THAT CHICKEN」商標已於世界多國,特別於美國、澳洲、紐西蘭、菲律賓等世界最主要使用英文之國家獲核准註冊,顯見該等國家商標局均認為「LOVE THAT CHICKEN」整體確實具有識別性,已具備有商標之一切要件,得以註冊專用。
三、智慧局考慮上述理由后,同意「LOVE THAT CHICKEN」具先天識別性,得作為識別來源之標識,應無商標法第18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予以核准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