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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告第一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國家安全法於2022年修正部分條文,加強保護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以確保國家安全與產業競爭優勢。依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二、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三、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第2項並規定:「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前項各款行為之一」。
前述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科會)設置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審議會),聘(派)產官學研專家擔任審議委員共同研議認定。依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3項規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基於國際公約、國防之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應進行管制。二、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
行政院已於2023年12月5日公告第一波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先針對具主導優勢與保護急迫性之國防科技、太空、農業、半導體、資通安全等技術領域,共計下列22項:
國科會及各相部會後續將配合技術發展的變動,持續滾動檢討,預期2024年3月也許會公告第二波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此外,經濟部也將盤點經濟部所委託或補助超過50%的科研計畫,其中涉及核心關鍵技術的相關人員赴大陸前須先申請審查,許可通過才能入境大陸。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核定,是為避免重要技術遭非法外流造成國家與產業利益受侵害,並無意影響合法商業行為及技術交流,或衝擊產業在中國的營運。但日後產業及相關人員仍應特別注意國家安全法相關規定及滾動修正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以免觸法而產生刑責。